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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漁業、工業、農業用鹽充作食鹽或食品加工用鹽售賣者,照售價及數量,處以按當地食鹽售價一倍至三倍罰鍰,並追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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