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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條例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規定之罰鍰沒入,由鹽政機關移送法院裁定,並強制執行之。 鹽政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前項裁定時,得於裁定送達十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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