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 一、使用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三項所定情形之一。 二、使用汽油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 前項漁業人,於依本法第十條規定為處分前有變更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九款規定裁處該違規漁業人。
- 使用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擅自拆卸或移置紀錄器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但擅自拆卸或移置紀錄器以偽造、變造航程資料者,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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