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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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 一、使用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三項所定情形之一。 二、使用汽油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 2.前項漁業人,於依本法第十條規定為處分前有變更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九款規定裁處該違規漁業人。
- 3.使用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擅自拆卸或移置紀錄器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分。但擅自拆卸或移置紀錄器以偽造、變造航程資料者,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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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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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條文
- 業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三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條文
- 第六十五條第九款條文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第 12 條條文
- 漁業法 第 10 條條文
- 漁業法 第 6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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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