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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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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標準算之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每次最高以加滿油槽為限,賸餘未加注油量不得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農部書面同意,得保留賸餘未加注油量: 一、漁船因上架維修保養或卸魚導致重心不穩,有先加注部分油量穩定船身之必要。 二、加油過程中,因船體或油槽破損,有緊急修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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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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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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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15 條規定:「依本標準核算之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每次最高以加滿油槽為限,賸餘未加注油量不得保留。但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