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以發揮市場機能,提升事業經營效率,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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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營事業移轉民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立法理由為期本條例能優先適用,並補本條例規定之不足,爰將本條予以修正。
為促進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以發揮市場機能,提升事業經營效率,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闡明本條例之立法宗旨。
凡公營事業移轉民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為期本條例能優先適用,並補本條例規定之不足,爰將本條予以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闡明本條例之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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