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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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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全部或一部移轉民營,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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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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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420120 制定)

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係指左列各項:   一、政府獨資經營之事業。   二、各級政府合營之事業。   三、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   四、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

(0800604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係指左列各款之事業:   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之事業。   二、依事業組織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   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

立法理由一、文字修正,將「各項」依法律規定改為「各款」,並增列「之專業」使條文更為明確。   二、為資簡潔,將原第一款「政府獨資經營之事業」與第二款「各級政府合營之事業」予以合併。   三、調整款次,將原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並將「事業組織特別法」文字修正為「事業組織法」。   四、文字修正,第四款改為第三款,刪除「以上」使修正後第三款更為簡潔。

(0891117 全文修正)

公營事業全部或一部移轉民營,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條移列。   二、公營事業除可採整體(全部)移轉民營外,亦可採分割方式移轉民營,爰增列「全部或一部」,俾文義更為明確。

(0420120 制定)

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係指左列各項:   一、政府獨資經營之事業。   二、各級政府合營之事業。   三、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   四、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

(0800604 全文修正)

一、文字修正,將「各項」依法律規定改為「各款」,並增列「之專業」使條文更為明確。   二、為資簡潔,將原第一款「政府獨資經營之事業」與第二款「各級政府合營之事業」予以合併。   三、調整款次,將原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並將「事業組織特別法」文字修正為「事業組織法」。   四、文字修正,第四款改為第三款,刪除「以上」使修正後第三款更為簡潔。

(089111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條移列。   二、公營事業除可採整體(全部)移轉民營外,亦可採分割方式移轉民營,爰增列「全部或一部」,俾文義更為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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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2 條規定:「公營事業全部或一部移轉民營,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