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
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不及五百瓩者,不受電業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限制。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前項、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另有規定者外,其申請設置、工程、營業、監督、登記及管理事項,適用電業法之相關規定。 前項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承裝、施作、裝修、檢驗及維護。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五百瓩者,不受電業法第七十一條有關置主任技術員規定之限制。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前項、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另有規定者外,其申請設置、工程、營業、監督、登記及管理事項,適用電業法相關規定。 前項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承裝、施作、裝修、檢驗及維護。
立法理由一、為放寬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申請設置限制,以利再生能源發電推廣設置,且電業法經修正放寬申設資格、餘電躉售規定,因此本條例無須再作排除規定;另因電業法基於安全性考量,該法第七十一條增訂自用發電設備準用同法第五十八條有關置主任技術員之規定,基於兼顧減少管制障礙及確保設備安全性下,對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五百瓩者,排除置主任技術員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二、鑒於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之能源類別、裝置容量、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係於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辦法規範,且同條第五項增訂有關電業得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規定,均應優先電業法適用,爰修正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為放寬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申請設置限制,以利再生能源發電推廣設置,且電業法經修正放寬申設資格、餘電躉售規定,因此本條例無須再作排除規定;另因電業法基於安全性考量,該法第七十一條增訂自用發電設備準用同法第五十八條有關置主任技術員之規定,基於兼顧減少管制障礙及確保設備安全性下,對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五百瓩者,排除置主任技術員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二、鑒於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之能源類別、裝置容量、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係於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辦法規範,且同條第五項增訂有關電業得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規定,均應優先電業法適用,爰修正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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