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
立法理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係利用國內天然資源產生電能,對於環境極具正面效益,考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之能源大多來自風力、太陽能等自然資源,其設置場所常受限於地理位置,且此類型之發電設備有日益大型化之趨勢,此大型設備將增加施工及併聯之成本,恐不利於推動,爰明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置容量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其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需用土地、緊急措施及調解機制等,準用電業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排除再生能源線路設置之障礙,加強再生能源之推廣。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承租所需公有土地之期間及程序,不得低於電業執照之有效期間,且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森林法、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有關承租期間及程序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電業法106年1月26日之修正,修正援引之條次。 二、增訂第二項,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若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為保障原住民族使用土地資源權益,明訂相關開發行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為推動再生能源永續發展,於河川、排水或海堤區域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相關辦法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增訂第三項。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係利用國內天然資源產生電能,對於環境極具正面效益,考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之能源大多來自風力、太陽能等自然資源,其設置場所常受限於地理位置,且此類型之發電設備有日益大型化之趨勢,此大型設備將增加施工及併聯之成本,恐不利於推動,爰明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置容量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其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需用土地、緊急措施及調解機制等,準用電業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排除再生能源線路設置之障礙,加強再生能源之推廣。
一、第一項配合電業法106年1月26日之修正,修正援引之條次。 二、增訂第二項,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若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周邊一定範圍之公有土地,為保障原住民族使用土地資源權益,明訂相關開發行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為推動再生能源永續發展,於河川、排水或海堤區域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相關辦法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增訂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