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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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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運轉期間,因故須搬移其部分或全部設備至同一設置場址之其他位置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搬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五),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准後,始得搬移。
  2. 2.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完成搬移及併網後,應依規定格式填具搬移備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六),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3.第一項搬移,應自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搬移及併網;必要時,得於屆期前二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如因而有暫停計算電能躉售期間之必要者,應同時申請,其期間之計算,與搬移之期間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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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運轉期間,因故須搬移其部分或全部設備至同一設置場址之其他位置者,應依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