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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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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經
主管機關
依前條規定
撤銷
或
廢止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後,同一設置者於同一設置場址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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