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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6

  1. 1.公務機關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遭受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洩漏或其他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 一、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控制當事人損害方式。 (二)查明事故原因後通知當事人之方式。 (三)通知當事人事故之事實、所為之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內容。 二、受通報之相關對象及通報方式。 三、事故發生後研議預防措施。
  2. 2.非公務機關因所保有之個人資料遭受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洩漏或其他安全事故,致危及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時,應於發現事故後七十二小時內依附表格式以書面通報經濟部。
  3. 3.經濟部接受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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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遭受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洩漏或其他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