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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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之第一次純益提撥,於電力排碳係數基準公告前得暫不提撥,惟至遲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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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發電業之第一次純益提撥,於電力排碳係數基準公告前得暫不提撥,惟至遲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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