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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電業併購時,應就純益已提撥數額之處理進行適當之協商。如為電業間之併購,並應於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併購計畫書中敘明協商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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