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重點摘要公平交易法第 33 條規定,公平法案件被害人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為金錢賠償外的公開化救濟。
Q · 被公平法侵害告贏後,可以叫對方付錢登報嗎?
可以,但必須在起訴時請求
依公平交易法第 33 條,被害人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但這是「請求權」性質:你不主動在訴狀中請求,法院不會主動判給。實務上要寫具體(哪份報紙、哪個版面、字級、刊登次數),且必須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判決確定後就完全來不及補。
打贏公平法官司只是上半場。下半場是怎麼讓所有人知道你贏了。對手在媒體上抹黑你三年,你花兩年打贏官司,但市場上沒人知道法院判你贏。你的商譽還是爛的,客戶還是流失的。這條給你的權利是:勝訴後可以要求對方付錢把判決書登在報紙上。讓那些看過抹黑報導的人,也看到法院的判決。這在公平法案件中是最被低估的條文。商譽損害賠償很難算,金錢補償永遠不夠,但「公開的真相」有時候比錢更值錢。被攻擊的不是你的銀行帳戶,是你在客戶心中的形象,那就用同樣的場域奪回來。
公平交易法第 33 條為公平法救濟工具中的「公開化請求權」,賦予被害人於起訴時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之權利,補充金錢賠償在商譽損害案件中的局限,使民事責任產生公開效應。
有用,但用法要正確。新聞紙登載對特定產業(食品、金融、電子)的 B2B 客戶很有效,因為決策者習慣讀報紙。對 C2C 消費品則建議在訴狀同時請求多元媒體登載,包括網路新聞。內行人提示:判決書登報後立刻搭配自家公關操作,發新聞稿引用「依法院判決」這個關鍵字,二次傳播效果是登報本身的好幾倍。光登報不操作會浪費資源。
原則上不行。這是當事人主義下的請求權,你不請法院不判。但如果案件還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聲請追加變更訴之聲明補上。一旦判決確定才想補就完全來不及了。內行人提示:起訴前找律師討論時,登報請求要列為標準配備,不是選配。即使你不確定要不要用,先請求進去比之後想用發現沒寫好得多。
公平法救濟工具中的判決登報請求權,可請求對方付費將判決書登載新聞紙。
33 條由侵害人負擔費用是法律明定,且專屬公平法案件;民法 195 則需法院判命適當處分。
指實體報紙的指定版面刊登,實務上越來越多人同時請求網路新聞媒體登載。
公平法 33 由侵害人付費較直接;民法侵權登報通常須法院個案判斷處分內容。
在起訴狀的訴之聲明中明確列出「請求被告負擔費用將判決主文及事實摘要登載於 OO 報全國版頭版半版」。
由敗訴的侵害人負擔。費用依報紙、版面、字級、刊登次數計算,全版頭版可能 20-80 萬不等。
寫得越具體法院越容易准許:指定報紙、版面、字級大小、刊登次數、刊登內容(判決主文或加事實摘要)。
勝訴後立刻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從對方財產中扣除登報費用。
公平法 33 由侵害人負擔費用明文規定執行較直接;民法 195 適用範圍廣但須法院個案酌定。
適用基礎不同:33 限公平法侵害(不公平競爭),商標法 69 限商標權侵害,兩者實務操作相似。
| feature | 公平法33 | 民法195 | 商標法69 |
|---|---|---|---|
| 費用負擔 | 侵害人負擔 | 侵害人負擔但須法院判命 | 侵害人負擔 |
| 請求方式 | 起訴時請求 | 訴訟中請求 | 訴訟中請求 |
| 適用範圍 | 公平法侵害 | 人格權侵害 | 商標權侵害 |
| 強制執行 | 可 | 可但較複雜 | 可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立法理由明定本章所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明定本章所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