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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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