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12 條

  1. 運送中之放射性物質包件,在遭遇意外事故致包件破損或有洩漏之虞時,運送人應依本規則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之緊急處理計畫,或附件九交運文件內所載之適當緊急處理措施處理。
  2. 前項受影響區域內除救火或施救人員外,未經輻射防護人員檢查及督導處理之前,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或停留。人員或設備受放射性物質污染或有污染之虞者,應接受檢查及適當之除污措施。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