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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放射性物質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編寫。運自、運往或運經其他國家之放射性物質,其交運文件及物質安全資料表,應加註該其他國家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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