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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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指所有涉及放射性物質移動之作業及所遭遇之狀況。包括包裝之設計、製作、維護;包件運送時之準備、交付、搬運、載運、貯存及到達目的地之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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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指所有涉及放射性物質移動之作業及所遭遇之狀況。包括包裝之設計、製作、維護;包件運送時之準備、交付、搬運、載運、貯存及到達目的地之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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