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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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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規則: 一、放射性物質小於附表七規定之活度濃度豁免管制量或託運物品之總活度豁免管制量。 二、經主管機關准之放射性物質生產、使用或貯存場所範圍內之運送。 三、放射性物質屬運送之載具整體中之一部分者。 四、因醫療所需已植入或注入人體或動物體內之放射性物質。 五、符合法規規定之含放射性物質消費性產品之販售。 六、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種之天然物質或礦物,其活度濃度在附表七規定活度濃度之十倍以下,且其處理目的並使用其中之放射性核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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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規則: 一、放射性物質小於附表七規定之活度濃度豁免管制量或託運物品之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