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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臨界安全指數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得與可分裂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共裝於同一外包裝中運送。
  2. 核臨界安全指數不為零之可分裂物質包件,不得以外包裝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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