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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載運放射性物質之車輛為專用者,或未能滿足前條第一款之各種限制,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上任一點,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運送指數不得超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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