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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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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載運Ⅱ–黃類或Ⅲ–黃類(見附件六)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之道路車輛,除駕駛人員及其助手外,准,不得載乘其他人員。
  2. 2.前項車輛核定載人座位,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但配戴個人偵測設備之人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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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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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71 條規定:「載運Ⅱ–黃類或Ⅲ–黃類(見附件六)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之道路車輛,除駕駛人員及其助手外,非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