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任一供運送中貯存用之建築物、倉庫、貯存室或集合場,貯存Ⅱ–黃類及Ⅲ–黃類(見附件六)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時,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每堆核臨界安全指數之總和在五十以下。 二、堆與堆間之間隔不得少於六公尺。
任一供運送中貯存用之建築物、倉庫、貯存室或集合場,貯存Ⅱ–黃類及Ⅲ–黃類(見附件六)包件、外包裝、貨櫃及罐槽時,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每堆核臨界安全指數之總和在五十以下。 二、堆與堆間之間隔不得少於六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