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包件、外包裝、貨櫃或罐槽之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者,或符合附表十規定在同一運送工具上之核臨界安全指數總和在五十以上,貯存時應與其他包件、外包裝、貨櫃、罐槽或其他載運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間,保持不少於六公尺之間隔。
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82條的釋義和範例,因為參考資料中沒有相關的信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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