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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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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作業,應經主管機關准: 一、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設計。 二、乙型包件–乙(U)型及乙(M)型包件之設計。 三、可分裂物質包件之設計。 四、丙型包件之設計。 五、含有在○.一公斤以上六氟化鈾包件之設計。 六、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之設計。 七、放射性物質及可分裂物質依第九十一條規定之交運。 八、專案核定。 九、未列入附表七中 A1 及 A2 值及其豁免值之計算。 十、特殊用途船舶之輻射防護計畫。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2. 2.前項作業審查之文件可包含規格、工程圖及證明符合管制規定之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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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86 條規定:「下列作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設計。 二、乙型包件–乙(U)型及乙(M)…」(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