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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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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交運作業,應經多邊准: 一、經特別設計允許,在運送過程中可受控制作間歇通氣之乙(M)型包件之交運。 二、裝有活度大於三千倍 A1 值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或活度大於三千倍 A2值特殊型式以外其他放射性物質,或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放射性物質乙(M)型包件之交運。上列活度以較低者為準。 三、含有可分裂物質之包件,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其核臨界安全指數之總和在五十以上時之交運。 四、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以特殊船舶運送時,應備有交運之輻射防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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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91 條規定:「下列交運作業,應經多邊核准: 一、經特別設計允許,在運送過程中可受控制作間歇通氣之乙(M)型包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