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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乙(M)型包件設計之准,其申請書除應檢附前條所列資料外,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列表表示未能符合乙(U)型包件規定之項目。 二、任何在運送期間應實施之補充操作管制。此項管制在保證包件之安全或彌補包件因前款原因所造成之缺失。 三、有關運送方式及任何特別裝載、載運、卸載、搬運程序限制之說明。 四、設計中已考慮之運送中可能遭遇周圍狀況(如溫度、日照等)之最高及最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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