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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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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乙(M)型包件設計之准,其申請書除應檢附前條所列資料外,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列表表示未能符合乙(U)型包件規定之項目。 二、任何在運送期間應實施之補充操作管制。此項管制在保證包件之安全或彌補包件因前款原因所造成之缺失。 三、有關運送方式及任何特別裝載、載運、卸載、搬運程序限制之說明。 四、設計中已考慮之運送中可能遭遇周圍狀況(如溫度、日照等)之最高及最低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89 條規定,申請乙(M)型包件設計之核准,需檢附多項資料。首先,應列示未能符合乙(U)型包件規定之項目。其次,需提交在運送期間應實施的補充操作管制,以確保包件的安全或彌補因不符合規定而造成的缺失。第三,需要提供有關運送方式和任何特別裝載、載運、卸載、搬運程序的限制說明。最後,申請書中應包含已考慮到的運送中可能遭遇的周圍狀況,如溫度、日照等的最高和最低限制。 依照最新裁判書或判決書,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涉及計畫者,應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後始得實施,而未依法規定提出計畫或未經核定即擅自從事者,將會受到相應之罰則規定。在進行運送設計核准時,申請人應提供在運送期間應實施的補充操作管制,以確保包件的安全或彌補因不符合規定而造成的缺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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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89 條規定:「申請乙(M)型包件設計之核准,其申請書除應檢附前條所列資料外,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列表表示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