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放射性廢料最終處置設施使用期間,經營者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之十五日以前,將前季進料量、活度及現存量等紀錄,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對不起,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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