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二章 處理之管制

§ 5–1410

5
設置放射性廢料處理設施者,應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實施。 前項安全分析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綜合概述。 二、場址之特性描述。 三、設施之設計、建造及運轉程序。 四、設施行政管理及組織。 五、設施之安全評估。 六、輻射防護作業及環境輻射監測。 七、保安計畫。 八、品質保證計畫。 九、除役之初步計畫。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核能設施廠址內之放射性廢料處理設施,其安全分析報告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七款之內容。
6
放射性廢料處理設施之運轉,應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實施: 一、最近之安全分析報告。 二、運轉程序及規範。 三、試運轉報告。 四、運轉人員訓練計畫。 五、緊急應變計畫。 六、輻射防護計畫。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7
放射性廢料應在主管機關准之設施內處理,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代為處理。
8
放射性廢料處理設施計畫性停止運轉三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運轉前三個月內填具停止運轉報告書,並檢附停止運轉期間之安全管理措施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准;如需繼續停止運轉者,應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以一年為限。 放射性廢料處理設施計畫性停止運轉經評估可能達三個月以上時,應於停止運轉後十五日內填具停止運轉報告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設施恢復運轉時,應先填具恢復運轉報告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9
放射性廢料處理設施之准運轉有效期間為十年,期滿仍須繼續運轉者,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十年。
10
放射性廢料處理設施經營者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之十五日以前,將前季放射性廢料接受量、處理量及處理過程中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料產量等紀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1
經處理後之放射性廢料,應以容器盛裝。 前項盛裝容器,除應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有關規定外,其使用人應先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准後使用: 一、適用範圍。 二、設計基準。 三、容器之試驗。 四、品質保證。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12
盛裝低放射性廢料後之容器表面輻射劑量率,分為下列四類: 一、甲類:容器表面最高輻射劑量率每小時二十毫西弗以上者。 二、乙類:容器表面最高輻射劑量率每小時二毫西弗以上,未達二十毫西弗者。 三、丙類:容器表面最高輻射劑量率每小時0.0五毫西弗以上,未達二毫西弗者。 四、丁類:容器表面最高輻射劑量率每小時未達0.0五毫西弗者。
13
盛裝低放射性廢料後之容器表面,應依下列規定標示。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一、容器應噴黃色油漆,並按甲、乙、丙、丁四類,分別以紅、黑、綠、白色油漆,於容器上漆刷一周標示。 二、容器應有游離輻射示警標誌及編號。 前項標誌之中心圓不得小於二公分,標示字體長度不得小於三公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分。
14
放射性廢料處理設施於除役前,應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准後實施。 前項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綜合概述。 二、除役目標及工作時程。 三、除役廢料之特性、數量及處理。 四、除污計畫。 五、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六、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七、人員訓練計畫。 八、品質保證計畫。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