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處理後之放射性廢料,應以容器盛裝。 前項盛裝容器,除應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有關規定外,其使用人應先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使用: 一、適用範圍。 二、設計基準。 三、容器之試驗。 四、品質保證。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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