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料處理設施於除役前,應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前項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綜合概述。 二、除役目標及工作時程。 三、除役廢料之特性、數量及處理。 四、除污計畫。 五、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六、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七、人員訓練計畫。 八、品質保證計畫。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從上文來看,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了放射性廢料處理設施在除役前需要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實施。除役計畫應載明許多事項,包括設施綜合概述、除役目標及工作時程、除役廢料特性、數量及處理方式、除污計畫等等。 參考資料: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14條 範例:根據法源資訊撰寫的裁判書內容,可以得知這條法條的具體細節以及相關規定的應用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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