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料貯存設施設置之申請,準用第五條之規定。
根據法規第15條,放射性廢料貯存設施的設置申請,適用第五條的規定。根據法源資訊提供的相關資料,我們可以舉出第四條之規定,其中提到未依規定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置於貯存設施即未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及防止地面水、雨水滲透之措施等,已違反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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