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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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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裝低放射性廢料後之容器表面,應依下列規定標示。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一、容器應噴黃色油漆,並按甲、乙、丙、丁四類,分別以紅、黑、綠、白色油漆,於容器上漆刷一周標示。 二、容器應有游離輻射示警標誌及編號。 前項標誌之中心圓不得小於二公分,標示字體長度不得小於三公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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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盛裝低放射性廢料後之容器表面,應依下列規定標示。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容器應噴黃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