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料處理設施之運轉,應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最近之安全分析報告。 二、運轉程序及規範。 三、試運轉報告。 四、運轉人員訓練計畫。 五、緊急應變計畫。 六、輻射防護計畫。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解釋及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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