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予反應器設施廠址內,安全分析報告所涵蓋之放射性廢料處理或貯存設施,其設置、運轉或使用之申請,得與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建廠執照及使用執照申請合併辦理。
對於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第31條,我無法提供逐條釋義,因為我無法查詢相關法規的最新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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