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輻射作業及其場所;不合規定者,應令其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得令其停止全部或一部之作業;情節重大者,並得逕予廢止其許可證。 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為之,並於處分後七日內補行送達處分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輻射作業或輻射工作場所,對於未依限期改善,得令其停止全部或一部之作業。當發現情節重大時,並得逕予廢止其許可證,使其不得繼續進行輻射作業,以確保大眾安全。 二、因第一項之處分事項涉及人民權益,爰於第二項規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為之,並於一定期間補行送達處分書。
一、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輻射作業或輻射工作場所,對於未依限期改善,得令其停止全部或一部之作業。當發現情節重大時,並得逕予廢止其許可證,使其不得繼續進行輻射作業,以確保大眾安全。 二、因第一項之處分事項涉及人民權益,爰於第二項規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為之,並於一定期間補行送達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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