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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源所產生之輻射無安全顧慮者,免依本法規定管制。 前項豁免管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產生微量輻射之輻射源,無安全上之顧慮,對人體之影響可以忽略,若加以管制不但沒有意義,且付出之社會成本甚鉅,爰於第一項規定免依本法規定管制。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豁免管制標準。
一、產生微量輻射之輻射源,無安全上之顧慮,對人體之影響可以忽略,若加以管制不但沒有意義,且付出之社會成本甚鉅,爰於第一項規定免依本法規定管制。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豁免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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