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應依本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另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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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應依本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另以辦法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應納入本法規範。
明定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應納入本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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