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土地再利用或免於監管,其經營者應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資料及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24條,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土地再利用或免於監管時,經營者需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的環境影響評估資料及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實施。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源自於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本身,針對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的經營者要求提供環境影響評估資料和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在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實施。例如,經營者若想進行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的土地再利用或免於監管,就必須遵守該法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評估資料並取得主管機關的核准,方可進行後續的動作。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土地再利用或免於監管,其經營者應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資料及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立法理由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土地再利用或免予監管,其經營者應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資料及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俾確保環境生態及安全無虞。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土地再利用或免予監管,其經營者應檢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資料及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俾確保環境生態及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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