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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出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提出計畫。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實施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提出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屆期未提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有關設施之永久停止使用,其除役、封閉或監管應依核准之計畫執行,違者分三階段逐級加重處罰。對於違反規定未提出計畫者,處以罰鍰並令限期提出計畫;未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實施者,處以較高額度之罰鍰;至通知限期提出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屆期未提出者,則處以刑罰。
有關設施之永久停止使用,其除役、封閉或監管應依核准之計畫執行,違者分三階段逐級加重處罰。對於違反規定未提出計畫者,處以罰鍰並令限期提出計畫;未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實施者,處以較高額度之罰鍰;至通知限期提出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屆期未提出者,則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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