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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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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出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提出計畫。
  2. 2.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准之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實施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3. 3.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提出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屆期未提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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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10 制定)

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出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提出計畫。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實施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提出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屆期未提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有關設施之永久停止使用,其除役、封閉或監管應依核准之計畫執行,違者分三階段逐級加重處罰。對於違反規定未提出計畫者,處以罰鍰並令限期提出計畫;未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實施者,處以較高額度之罰鍰;至通知限期提出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屆期未提出者,則處以刑罰。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0911210 制定)

有關設施之永久停止使用,其除役、封閉或監管應依核准之計畫執行,違者分三階段逐級加重處罰。對於違反規定未提出計畫者,處以罰鍰並令限期提出計畫;未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實施者,處以較高額度之罰鍰;至通知限期提出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屆期未提出者,則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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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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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34 條規定:「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出除役、封閉或監管計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