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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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之罪者,對於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罰金,俾促其善盡監督管理之責。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之罪者,對於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罰金,俾促其善盡監督管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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