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為土地再利用或停止監管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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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為土地再利用或停止監管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為督促經營者確實做好最終處置設施封閉後之監管工作,對於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為土地再利用或停止監管者科予重罰,俾確保環境生態不受破壞。
為督促經營者確實做好最終處置設施封閉後之監管工作,對於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為土地再利用或停止監管者科予重罰,俾確保環境生態不受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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