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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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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為土地再利用或停止監管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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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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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10 制定)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為土地再利用或停止監管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為督促經營者確實做好最終處置設施封閉後之監管工作,對於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為土地再利用或停止監管者科予重罰,俾確保環境生態不受破壞。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罰鍰名詞
(0911210 制定)

為督促經營者確實做好最終處置設施封閉後之監管工作,對於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為土地再利用或停止監管者科予重罰,俾確保環境生態不受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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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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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36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為土地再利用或停止監管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