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違反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依本法管制之設施及土地等未經許可而予轉讓、租借、質押,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放射性廢棄物,未經許可而予輸出、輸入、運送、租借、質押等及由不合格人員運轉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罰。
依本法管制之設施及土地等未經許可而予轉讓、租借、質押,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放射性廢棄物,未經許可而予輸出、輸入、運送、租借、質押等及由不合格人員運轉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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