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檢查、偵測或檢送紀錄、資料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檢查。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檢查、偵測或檢送紀錄、資料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檢查。
立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本法相關條文規定之檢查、偵測或檢送紀錄、資料者之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本法相關條文規定之檢查、偵測或檢送紀錄、資料者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