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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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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全部或一部停止興建、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一、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未按時製作、定期提出相關紀錄、報告或其內容記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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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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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10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全部或一部停止興建、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一、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未按時製作、定期提出相關紀錄、報告或其內容記載不實。

立法理由一、本法所定設施之設備變更及設計修改,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若未經報准而逕行為之,應處以罰緩,以利行政管制目的之達成,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本法所定各種管制,常需業者提報各項紀錄或報告,如未按時製作、定期提出或其內容記載不實,影響管制效果極大,爰於第二款規定其處罰。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十二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條或第二十條條文
(0911210 制定)

一、本法所定設施之設備變更及設計修改,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若未經報准而逕行為之,應處以罰緩,以利行政管制目的之達成,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本法所定各種管制,常需業者提報各項紀錄或報告,如未按時製作、定期提出或其內容記載不實,影響管制效果極大,爰於第二款規定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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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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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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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3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全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