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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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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
  2. 2.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
  3. 3.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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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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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210 制定)

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   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   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經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相關物料。   二、第二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依刑法規定沒收或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其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相關費用之負擔。   三、第三項規定費用未依限繳納之強制執行。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 名詞
  • 沒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911210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經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相關物料。   二、第二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依刑法規定沒收或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其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相關費用之負擔。   三、第三項規定費用未依限繳納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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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45 條規定:「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