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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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指核子反應器設施於正常運轉、可預見運轉事件、設計基準事故、外在事件及天然災害等狀況下,具有下列功能之一者: 一、確保動力用核子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或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冷卻水邊界之完整性。 二、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機,並維持在安全停機狀態。 三、防止或減緩事故後廠外輻射劑量超出第三條各款所定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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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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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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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