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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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以下簡稱處置設施)場址,並符合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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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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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8 制定)
為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以下簡稱處置設施)場址,並符合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處置設施之選定,涉及多種法令,如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公民投票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等,故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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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428 制定)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處置設施之選定,涉及多種法令,如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公民投票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等,故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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