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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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辦機關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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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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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8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辦機關為經濟部。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 二、國內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產生者包含核能發電、醫療、工業、農業或研究等,最主要之產生者為核能發電業者,占總產量百分之九十以上。鑒於國內處置場址不易覓得,因此在政策上,要求大宗低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設置最終處置設施,並應接收全國所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經濟部為核能發電業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明定其為主辦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950428 制定)
一、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 二、國內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產生者包含核能發電、醫療、工業、農業或研究等,最主要之產生者為核能發電業者,占總產量百分之九十以上。鑒於國內處置場址不易覓得,因此在政策上,要求大宗低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設置最終處置設施,並應接收全國所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經濟部為核能發電業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明定其為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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