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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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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子燃料。 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指除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 三、最終處置:指放射性廢棄物之永久隔離處置。 四、潛在場址:指依選址計畫經區域篩選及場址初步調查,所選出符合第四條規定之場址。 五、建議候選場址:指由選址計畫選出之潛在場址或縣(市)自願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遴選二個以上並經主辦機關核定及公告之場址。 六、候選場址:經當地縣(市)公民投票同意之建議候選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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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3條的定義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幾個重要的概念,包括放射性廢棄物、低放射性廢棄物以及最終處置的含義。根據這些定義,我們可以推斷出法規的適用範圍以及對於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大意提供了對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的相關定義和程序,並對這些概念的實際運作提供了具體的說明。

立法沿革 1

(0950428 制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指除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   三、最終處置:指放射性廢棄物之永久隔離處置。   四、潛在場址:指依選址計畫經區域篩選及場址初步調查,所選出符合第四條規定之場址。   五、建議候選場址:指由選址計畫選出之潛在場址或縣 (市)自願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遴選二個以上並經主辦機關核定及公告之場址。   六、候選場址:經當地縣(市)公民投票同意之建議候選場址。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用詞定義。

  • 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核定名詞
(0950428 制定)

明定本條例用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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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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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